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646號

原告 姚玉堂

被告 謝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28號卷第1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28號卷第25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