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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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О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由具保人許葉秀梅繳納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