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七0八九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