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仍在監服刑等情,為被告所自認,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各1件附卷可稽,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既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該判決並於96年12月11日確定,則原告於97年7月25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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