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無婚姻關係,惟於民國90年間起同居並於00年0月00日生育1女即被告甲○○,因甲○○自出生後即經被告撫育,爰訴請認領甲○○為其女等語。
二、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2件、 柯滄銘 婦產科血緣鑑定報告書(個案編號:GPT-2215F+2215D)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固堪信為真實。惟按「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戶籍登記申請書,除應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當事人及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記載之:‧‧‧二、認領登記:被認領人之出生別、出生年月日、生母姓名、認領人姓名及認領日期」,戶籍法第30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由上可知,原告欲認領被告甲○○為女,本可依前揭規定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即可(且法律並未規定應取得非婚生子女生母之同意),毋須以訴請求。從而,原告訴請判決認領甲○○為女,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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