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事件(97年度易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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