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刑保字第9700007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於民國97年4月3日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2萬元,嗣被告獲釋後,本院97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命被告於97年9月23日、97年11月8日到案執行,惟被告未於上開期日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嗣命具保人於97年11月8日帶同被告到案,被告仍未遵期到庭,亦查無何在監在押紀錄,以上有本院97年易字第282號判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97年10月6日警蘭偵字第0972103932號函及檢附之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007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明典97執1832字第14822號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