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臺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月28日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97年度執字第1845號案件通知1份、送達證書2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拘提報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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