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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