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玉滿堂休閒事業有│臺灣土地銀行宜蘭分│97年4月17日│10,000元│AJB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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