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初某日至94年2月4日間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於93年間某日起至94年2月5日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3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4年1月某日至│民國93年某日至94年││││94年2月4日│2月5日││├─┬────┼─────────┼─────────┼─────────┤│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1040號│94年度訴字第1046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7月29日│94年5月31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1040號│94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判決確定│94年8月25日│94年6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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