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1號
原   告  李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宗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郭宗雄、 劉世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如原告非系爭車輛之所有人,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文件,或敘明得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之相關請求權基礎為
  何。
四、請提出蓋有修理廠證明戳章之系爭車輛維修估價單及發票,
  並敘明其中零件、工資、烤漆各為若干。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