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原   告 東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豪
被   告  王照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之牌照二枚暨行車執照一枚返還予原
告。
被告應給付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牌照二枚暨行車執
照一枚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告新臺幣(下同)一萬六千八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王照順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其所有營業小客車
(國瑞廠牌、二○○七年出場、排氣量一九九八CC、引擎號
碼:1AZE061476)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俗稱靠行),雙方
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牌照二面交予被告使用,被告應每月交付
原告行政管理費一千二百元、保險費及違規罰款等。
㈡詎被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止未依約給付
每月一千二百元之費用,尚積欠十四期共一萬六千八百元未
清償,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均未獲置理,被告顯已
違反系爭契約第十九條之約定,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
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系爭契約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汽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一件、行車執照影本一件、請求金額計算
明細表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系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影本一件、存證信函
影本一件、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一件、行車執照影本一
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
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惟原告累計被告按
月應繳之服務費,卻將利息起算日均提前至一百零七年九月
十一日起算遲延利息,顯有不當,應以一萬六千八百元其中
每期一千二百元款項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一枚,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萬
六千八百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於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範圍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主文第一、二項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
告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
├───────┼───────────┤
│1,200│1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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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07年10月11日│
├───────┼───────────┤
│1,200│107年11月11日│
├───────┼───────────┤
│1,200│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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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08年1月11日│
├───────┼───────────┤
│1,200│108年2月11日│
├───────┼───────────┤
│1,200│108年3月11日│
├───────┼───────────┤
│1,200│1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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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08年5月11日│
├───────┼───────────┤
│1,200│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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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08年7月11日│
├───────┼───────────┤
│1,200│108年8月11日│
├───────┼───────────┤
│1,200│108年9月11日│
├───────┼───────────┤
│1,200│108年10月11日│
├───────┼───────────┤
│共計: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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