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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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債務人 汪政勇

代理人 廖聲倫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4.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明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

8.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9.債務人自民國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3.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點「聲請人前二年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項下第1小點於「來源」一欄所記載之「大家工程」為何?是否為工作處所名稱?如是,請補正完整之工作處所名稱及其地址。

14.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6.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17.提出受扶養人 陳蓮妹汪政次 之最新戶籍謄本。

18.受扶養人陳蓮妹、汪政次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9.提出受扶養人陳蓮妹、汪政次之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20.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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