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九二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一一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法提存新台幣十萬元,而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均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一二四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前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亦經本院查核屬實,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