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楊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兆養李金郎李德星 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固免徵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提出兩造訂定之銅竹字第9號耕地租約,並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
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