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劉景能
被   告  林志頴
被   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
被   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未補具委任狀,
並應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78號刑事卷宗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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