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9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4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歐陽蓉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梁雅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開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

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屏東縣,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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