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七號
原告震榮精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右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場鴻固機械有限公司、乙○○、益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萬陸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叁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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