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張繼凖 張居德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均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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