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案件有被告死亡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乙○○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死亡,有死亡証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乙○○自應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究被告乙○○已死亡之情事,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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