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林彥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自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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