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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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十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