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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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其家尚有幼子待撫養,請求給予易科罰金,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查被告已有多次前科,且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及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五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才執行完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為避免被緝獲,再犯本案之罪。被告並未因刑之執行而生悔悟,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無量刑過重之情形。被告仍執上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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