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7號自訴人丁○○被告乙○○原名: 胡滿
(臺南縣官田鄉衛生所職員)甲○○(臺南縣官田鄉拔林派出所警員)丙○○(臺南縣官田鄉拔林派出所警員)戊○○(臺南縣嘉南療養院醫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丁○○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規定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