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一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歐陽謙 律師
陳錦隆 律師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雖非無見。惟查:㈠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四時十二分許,為被害人 鄭秋燕 動手術開刀剖腹生產,並順利產下嬰兒後,鄭秋燕身體感覺不適,腹部異常疼痛,並有躁動及呼吸急促等現象,至六時五十分許,鄭秋燕意識混濁、血壓下降、心跳加快,膚色發紺、血色素由手術前之十三‧三gm\dl下降至八‧六gm\dl,甲○○應注意此為因剖腹產手術後腹腔內大量出血所致,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給予適當之處理,而僅給予氧氣及藥物治療,故至八時許鄭秋燕病情再度惡化等情。然就上訴人於此情況下,究應採取何種醫療處理﹖方屬適當,而其僅給予氧氣及藥物治療,如何非屬適當之醫療措施﹖既未在事實欄明白認定,理由又未有所說明。以致上訴人如何應負業務過失之責,無憑判斷。自不足為論罪科刑之依據。㈡上訴人於原審具狀陳稱:依婦產科權威著作文獻威廉氏婦產科學書籍之記載,⑴高血壓伴隨懷孕,另加蛋白尿或水腫合併發生妊娠毒血症,此症祇是高血壓加上蛋白尿或水腫,非必三者具存。⑵血壓超過\mm、HG,即歸入嚴重之毒血症。⑶高血壓伴隨懷孕症死後解剖例,發現有%因大腦急性出血產生死亡。⑷妊娠毒血症產後常易發生「生產後肺水腫」而導至心臟衰竭。而依診療紀錄,患者鄭秋燕心縮壓高達,水腫
(十)表示有水腫,足見其患有妊娠毒血症,且有%之可能死於大腦急性出血症等語。並提出前述威廉氏婦產科學書籍及鄭秋燕之診療紀錄(見第一審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四頁,原審卷第二十三-二十四頁,證物外放)。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上開婦產科醫學著作之結論,究竟如何不具憑信性,並未有所說明,即以妊娠毒血症常見之三個現象為高血壓、水腫、蛋白尿(即必須三者兼具),認本件產婦鄭秋燕於生產前或生產時都未曾檢查過是否有蛋白尿,雖然生產時血壓輕度上昇,水腫輕度一個(十),故無法認定患有妊娠毒血症(見原判決理由一之㈢),尚嫌判決理由不備,而難昭折服。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