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王沛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新臺幣肆仟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亦有規定。

五、查聲請人以債務人王沛琪向債權人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分期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8元,分期期間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每月一期共18期,每期給付3,771元,並約定如有違反契約義務…等情事,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全部償還並給付滯納金。因債務人未按期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尚未支付之14期期金共52,794元,及自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4,000元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該貨款金額為6萬元、期數18期、每期期金3,771元、分期總金額67,878元。是分期付款之每期期金顯已係加計利息攤還。又上開契約書並無依複利方式計息之書面約定。故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將利息部分計入本金再生利息,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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