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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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吟菁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相 對 人 魏仲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
該分會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
助。經依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所載,聲請人於98年度之所得僅有新臺幣50元,尚不足以
維持其基本生活之所需,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