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5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楠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政
訴訟代理人  王昌煇
被   告  廖進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506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8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2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0月1日與伊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
託契約,詎於99年6月18日以網路委託交易方式委託伊買進
及賣出聯發科股票各1萬股成交,被告應向伊給付交易價差
、手續費及交易稅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13,098元未給付
,致伊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被告違約,並由伊代墊上揭款
項。 嗣伊 於99年7月1日以左營郵局128號存證信函通知被
告經扣抵賣出被告融資設質於伊之東鋼股票2,000股,計18
,735元,及扣抵伊同意折讓被告99年6月份交易手續費73,5
62元後,被告尚欠20,800元迄未給付,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801元,及自股票交割日即99
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
提出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委託記錄列印、成交記錄列印
、違約申報明細表、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事項卡等影本及
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營業員電子獎金明細表、自辦
融資現金償還清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
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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