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彭聖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
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