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王慧鈞
被 告 彭小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3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3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2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如逾期清償
,應按年息19.99%計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
民國100年1月25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歷史帳單查詢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表及帳務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