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交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德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6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德輝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過失致罹刑章,且犯後已與被害人
家屬達成民事之和解,有本院100年度司沙調字第9號調解筆
錄附卷可稽,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
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6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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