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古兆柱
 複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李孟哲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22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伍萬叁仟伍佰零貳元,應自中華民國(下同)98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點陸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3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貳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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