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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