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33號
原 告 范振奕
訴訟代理人 范閎銓
被 告 余昱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
潮州簡易庭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訴
訟代人補正委任狀,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且說明有無向其餘
金融帳戶所有人為請求,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