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陳清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5,680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苛扣薪
資2,000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
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1/2即500元(1,000元÷2=500元),至原告另請求提撥
勞工退休金103,680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
用,是本件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610元(1,110元-500元=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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