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藍峰松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高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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