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15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被 告 蔡秋金
盧江福
文志 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
月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