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柯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授權服務中心因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免費更換新液晶面板(下稱系爭面板)予原告,惟未於起
訴狀載明系爭面板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
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面板
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如系爭面板之估價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
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