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劉文漢 自訴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江澄洲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100年度交自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