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金榜
王秀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劉昌憲 被告祥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87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後經本院改分為101年度審交簡第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