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美鴛於民國99年12月9日19時許,在工作地即桃園縣○○鄉○○路○段○○○號「寶君養生館」內,因故與同事 阮氏香蘭 (越南籍)發生口角,竟以持煙灰缸、蒼蠅拍及徒手方式,丟擲並毆打阮氏香蘭,致阮氏香蘭受有頭部外傷併右臉挫裂傷、左上臂、背部、左手第二指及上腹挫傷、右手第四指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阮氏香蘭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