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甲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年 即東韻樂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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