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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