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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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訴之變更及追加,然其就追加之訴即變更及追加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