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4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