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林貴賢
被   告  蘇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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