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涂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茂森 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上、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段○○○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6,759元,及其中194,48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7年6月20日起迄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4,324元,及自各該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未於訴狀載明該建物占有土地之大概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告占用之面積×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且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部分,依原告主張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