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2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黃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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