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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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小調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第一編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因其訴
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而為強制調解案件,惟依前揭法律規定,仍認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李啟英